東莞“彭宇案”終審判決,因無法確認雙方過錯程度各負一半責任
  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通訊員黃彩華、鄧煥恩報道:昨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了一宗東莞版“彭宇案”,被告小伙喊冤自稱是“做好事”,原告老伯堅稱小伙是撞人者。法院為此3次開庭,最後認定兩車存在相撞,因無法確認雙方過錯程度,按公平原則雙方各負一半責任,由於老伯因事故受傷,小伙判賠28萬元。
  老伯小伙擦身而過 撞人救人各執一詞
  譚某20多歲,2012年3月27日12時,他騎著一輛無號牌摩托車在途經厚街鎮新圍往森林公園方向行駛時,遇到50多歲的同村村民鄒阿伯,鄒阿伯正騎著摩托車迎向駛來,在此過程中,兩人“擦身而過”,鄒阿伯摔倒受傷,兩輛摩托車也受到了損壞。交警趕來後,認定無足夠證據證明雙方有違法行為。
  事發後,鄒阿伯被送至醫院住院救治,被診斷為左小腿骨折,後被鑒定為六級傷殘。
  鄒阿伯回憶稱,當時他從大嶺山森林公園回家,下坡路有點往右拐彎,兩車相會時,譚某的摩托車前輪碰倒了他的摩托車車身左側,導致其倒地後,譚某上前表示歉意,並稱撞倒他“不好意思”。在醫院譚某再次表示歉意,並陪至手術後晚上9點多,當時鄒阿伯家人也在。譚某的父親跟鄒阿伯表示不用擔心,稱明天來看望,並協商賠償問題。但意外的是,譚某再沒到醫院看望。
  因此,2012年12月,鄒阿伯向法院狀告譚某,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51萬多元。
  譚某則辯稱,鄒阿伯是駕駛摩托車時自己碰撞石頭摔倒的。當時他送鄒阿伯去醫院,是因為情況緊急,雙方又認識、關係尚可,他就幫忙交了3000元。後來在交警多次強烈要求下,他又交了1萬元,這是出於人道主義墊付,並非自願。
  譚某還提出反訴,要求鄒阿伯返還其墊付的醫療費1.3萬元。
  對譚某的說法,鄒阿伯非常氣憤。
  小伙喊冤望還清白 三次開庭確認相撞
  為了查清案情,法院先後3次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過程中,譚某申請了3名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稱,當時他們都在一部小車上,剛好經過現場,因有樹阻擋,譚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衝撞時,只看到車沒看到人。兩名證人跟此前在交警部門的供述一致,但另一名證人的兩次證詞不一,先是稱有見到譚某的摩托車撞倒鄒阿伯的摩托車後部,後稱沒看見。
  而譚某在交警部門的兩次陳述亦不一致,先是承認相撞致鄒阿伯左腳骨折斷,後稱是鄒阿伯的摩托車碰到石頭往前衝倒地,他放倒自己的摩托車去看望。
  法庭上,譚某稱,希望法院還其一個清白,讓這個社會“好人不怕做”。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譚某所述,其只是為救人將自己的摩托車放倒,則不管該車是左側還是右側放倒,如兩車無接觸或碰撞,該摩托車應僅存在一側受損。事發後。交警部門委托鑒定機構對兩摩托車的碰撞痕跡進行鑒定,從結果來看,譚某的摩托車左右兩側均存在受損痕跡。
  而且,鑒定機構根據譚某摩托車左側附似的生物學組織及左腳踏處黏附的黑色類纖維物質,並結合鄒阿伯駕駛的摩托車左側部件、變速桿損壞情況及醫院診斷證明中關於鄒阿伯左腳損傷部位的描述,認定兩車接觸、碰撞可以成立。
  綜上,法院認定案涉兩部摩托車發生了碰撞。但因無法確認各自違法情況,法院按公平原則認定雙方各負一半責任。扣除保險部分,法院經依法計算,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譚某賠付28萬多元給鄒阿伯,並駁回了譚某的反訴請求。
  譚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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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宇案
  2007年1月,南京老太徐壽蘭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狀告彭宇,稱彭宇將其撞傷。一審法院判彭宇賠償4萬多元。彭宇上訴並聯繫媒體,稱自己扶起摔倒的老太遭誣陷。輿論傾向彭宇,質疑一審判決。二審階段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和解協議並撤訴,協議保密。但輿論未能平息。2012年1月案情真相披露,彭宇曾承認確與徐老太碰撞。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老伯與小伙"擦身而過"倒地堅稱被撞 終審獲賠2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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