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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畫製作公司確有義務對照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核心的相關法律法規,主動為暴力內容設定邊界。對情節中合理的暴力畫面,也應當通過提示風險、警示模仿等,來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引發傷害的模仿。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因模仿《喜羊羊與灰太狼》動畫片情節,江蘇兩個孩子被同伴綁在樹上點火燒成重傷。這一悲劇發生後,被嚴重燒傷的孩子將點火同伴及動畫片製作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連雲港市東海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其中第二被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被判承擔原告損失的15%。
  這個案件之所以備受關註,並不是因為父母對孩子監護不力所引發的侵權之訟,而是動畫製作公司罕見地被告上了法庭,且被法院認定應對孩子模仿動畫片情節導致侵害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一審裁判結果最終得到確認,必將對整個文化傳播產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當然,從概率上講,發生在江蘇的這起燒傷案件只是個案。有人擔心,從此動畫、影視製作公司乃至多數文學、新聞出版商都將陷入訟累,難有寧日。在理論上,一個人走路不小心摔了一跤,也能找家文化類公司來當被告。比如,他可以聲稱是在模仿動作電影中的某個瀟灑的跳躍而摔傷了。
  但這種對“訴訟爆炸”的擔憂又大可不必。因為要狀告文化產品製作方,“關聯性”的證明難度很大。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首先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要證明事發時當事人正在模仿某部作品中的情節,原告能夠提供的證據其實不多:一要證明行為人看過這個動畫;二要證明動畫情節與真實發生的行為有相似性;三還得證明當事人確實是在模擬這部動畫的某個情節,而不是在模仿另一部動畫或另一本小說的另一個情節。文化產品中的暴力情節何其之多,相似的暴力情節也何其之多,準確認定模仿對象著實不易。
  儘管司法救濟不易,儘管江蘇這一個案未必會引發同類案件的井噴,但強調文化產品、尤其是以未成年人為銷售對象的文化產品,應當履行相關社會責任卻是媒體與司法應共同倡導與促進的。基於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各國均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護,中國也不例外。動畫製作公司確有義務對照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核心的相關法律法規,主動為暴力內容設定邊界。對情節中合理的暴力畫面,也應當通過提示風險、警示模仿等,來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引發傷害的模仿。畢竟,司法並不能直接遏制動畫暴力,到了要通過司法來救濟的地步,已然是最後的救濟方式。
  相關報道見今天A10版  (原標題:遏制動畫暴力還在司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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